「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 號令修正發布。
鈞府重申以下幾點:
(一)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是否有不得聘任之情事。
(二)對於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每季(每3個月)至少辦理1次定期查詢,查詢之結果應留存紀錄。
(三)如教育人員有不得聘任情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免職後,應上開辦法第8條規定,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