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鈞府請學校依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原函重點節錄如下:
學校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薪級提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至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採計時,仍應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年資採計要件;未符規定者,則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