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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書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趙柏彥
電話:03-8227171#229
電子信箱:Hualien0017@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
發文字號: 府行購字第115008408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來文 (1150084080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通知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得依個案採購特性、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500052701號函辦理。
二、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25條之1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109年9月9日修正)
三、 查上開規定之修法理由,係為增加機關因案制宜考量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訂定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之彈性,本條所定之附表修正為參考性質(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四、 準此,技服辦法第29條各附表所列百分比均屬參考性質,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應依個案採購特性(例如但不限於工程地點與接近之難易度、服務內容等)、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同辦法第25條之1規定,併請參閱。
正本: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