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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壽亮 - 教師權益 | 2026-04-22 | 點閱數: 6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邱世平
電話:03-8462860#228
電子信箱:chris781022@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05650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500811號函及本府113年5月21日府教學字第1130095396號函(諒達)辦理。
二、    為使各校於執行上有所依循,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    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    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    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
三、    承上,代理教師雖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適用對象,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本府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惟仍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優先考量。
四、    另依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2點「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爰代理教師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免報府核備,請各校秉權責辦理。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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ㄓㄣ ˋ ˊ ㄕㄨ ˋ ㄌㄧㄡ ˊ
又作「枕流漱石」。以石為枕,用流水漱口。比喻過隱居的生活,或隱士情志的高潔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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