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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04-16 | 點閱數: 666
主旨: 轉知新竹縣政府有關有意介聘至該縣國民中小學之專任輔導教師相關規定,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教師,宜慎選填志願,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 107 年 4 月 12 日府教特字第 1070048650 號函辦理。
二、 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並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 1070413府教學字第1070069230號函.pdf
    1) 1070413府教學字第107006923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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