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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依同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公務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旨揭疫情防治期間,請依法提供公務人員執行防疫工作必要之機具設備,並落實預防危害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俾維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及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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