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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78333A 號函辦理。 |
| 二、 | 該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請各校配合辦理。 |
| 三、 |
檢附教育部函影本、總統府秘書長函影本、制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條文全文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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