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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150093395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 376550000A_1150093395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50093395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50093395_ATTACH3.pdf )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5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5912 號書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
正本: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