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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光華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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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蔡佩雯 - 人事 | 2026-05-14 | 點閱數: 202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光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150085182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1261 號書函辦理。
二、 教育部業於 114 年 10 月 8 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 3 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各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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