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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3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50023649 號函辦理。 |
| 三、 | 考量各級學校於學生發生重大傷亡或涉及刑事案件時,可能接觸符合前揭規定之對象;另各教育相關業務單位於督導或推動學校業務時,亦可能有轉介需求,爰請各校視實際需要參考運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