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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訓導組
張祖勵
-
訓導組
| 2025-03-06 | 點閱數: 182
一、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0737 號函辦理。
二、
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4741A 號解釋令(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 39 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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