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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校(含幼兒園)依總統於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落實校園全面禁菸,請查照
健康中心
彭貴鈴
-
健康中心
| 2023-03-27 | 點閱數: 427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38984 號函辦理。
二、
依本法第 47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依本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三、
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使用(網址: https://health99.hpa.gov.tw/
;路徑: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請洽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索取;本法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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