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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雅筠
電話:03-8462860#356
電子信箱:yayun@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5009729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環境部宣導圖卡 (1150097294_ATTACH1.pdf)
主旨: 為確保校園飲用水安全,請貴校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落實飲用水設備定期維護、水質檢驗及紀錄揭示作業,以避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5年5月18日府環水字第1150089824A號函辦理。
二、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本條例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三、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四、 另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一) 本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1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二) 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三) 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3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1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6個月檢測1次。
(四) 本辦法第8條規定,飲用水設備應依前條第7條規定檢驗水質狀況,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前項應執行抽驗台數的計算,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抽驗應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五) 本辦法第10條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
五、 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六、 本縣環境保護局將不定期稽查及抽查檢測飲用水水質,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七、 檢附環境部飲用水設備規範宣導圖卡1份。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
副本: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