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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相如
電話:03-8462860#267
傳真:03-8462780
電子信箱:kellychen0630@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08089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縣部分工時廚工國定假日給薪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勞動部114年11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40149157號函及114年12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129137號函辦理。
二、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國定假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復依同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係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係屬強制規定。
三、 次查公立學校適用該法之按時計酬勞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為上班日,或約定以週一至週五學生上課日入校提供勞務,亦即原則上於每星期一至週五均應提供勞務,學期中星期一至週五如遇國定假日,應依法給予休假,工資照給;惟部分工時廚工未於週一至週五皆排定工作時段者,仍應依其實際約定出勤及排班情形認定是否屬原約定工作日辦理。
四、 另本府於115年1月15日以府教特字第1150012333號函請各校依據「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就學校實際需求與部分工時廚工簽訂契約,請貴校(園)確實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以保障部分工時廚工之權益。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