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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江瓊紋
電話:03-8462860#580
電子信箱:happy11123200@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50067562A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1150067562A_ATTACH1.pdf 1150067562A_ATTACH2.pdf 1150067562A_ATTACH3.pdf 1150067562A_ATTACH4.pdf 1150067562A_ATTACH5.pdf)
主旨: 為優化本縣本土語文教學效能,確保學生學習品質,115學年度起國中小教師甄選請參考《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條第二項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 依上開規定班級數達法規規定之學校,重申務請依法執行並及早配合介聘或教甄方式補足:
(一) 一般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有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至少一人。
(二)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有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或有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修畢或修習中之教師至少一人。
三、 閩師聘用-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自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聘用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至少一人。
四、 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其甄選、介聘、遷調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得優先進用取得族語能力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
五、 另花蓮縣全縣為原住民族地區,為閩、客語師資聘用辦法規定明訂之排除對象,不列入評核,惟仍請以推展本土語文之升教學品質為首要考量提升師資。
六、 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資格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113至115學年度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類型名冊供參。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