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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6-03-23 | 點閱數: 36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13 日以臺教人( 三) 字第1154200084A 號令修正發布。

上開修正主要內涵如下: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並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 附件1-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D號函.pdf
    1) 附件1-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D號函.pdf
  • 附件2-教育部令.pdf
    2) 附件2-教育部令.pdf
  • 附件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odt
    3) 附件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odt
  • 原函.pdf
    4) 原函.pdf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pdf
    5)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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