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重申各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請確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2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157615 號、花蓮縣政府105年 1 月 4日府教學字第 1040257670 號函辦理。
2 、請各校確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02406 號函(附件二)說明二所述事項,自為檢視並修正校內學生服裝儀容規定,避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
3 、嗣後倘經查證學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與訂定有性別刻板印象之規定屬實,或制定過程未經民主程序,或未依規定提供學生申訴機制,將作為懲處、校長考核或扣減相關補助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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